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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 2017-02-28 18: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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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6]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请于201011日至331日期间到双牌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局(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均应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二、申报方式及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可以采取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或挂号信函方式邮寄申报等二种方式进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1011日至3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09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所需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已缴税完税凭证;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四、申报地点

1、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同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实际生产、经营地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同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

五、受理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征收局:兴隆街56   电话 0746-7727997

第一税务管理局:兴隆街49   电话 0746-7723483

第二税务管理局:林峰东路58   电话 0746-7726972

第三税务管理局:兴隆街49   电话 0746-7727293

六、违章处罚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对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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