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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亮点凸现

作者:吴振桦 编辑:李庆石 2017-02-28 18: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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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人民政府[2009]24号《永州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结合双牌县情,站在全力推进我县医疗保障事业,提高参保职工待遇享受的角度,对我县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更完善、更具人性化、更有利于参保职工,是一项造福职工,泽惠人民的重大举措。与以前政策相比,这项政策调整凸显了以下亮点:1、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政策内项目实行全额支付,不再计发生育津贴;2、增加了因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3、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职工不再收缴医保费;4、个人缴费不再分年龄段,个人账户统一按2.7%比例划转;5、起付线按次确定,即每次住院都确定起付线;6、限额提高,保障系数增大。基本医疗由原来的2.4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互助由原来的2.6万元提高到8万元;7、医疗审核由三档计算统一按一个标准计算,即在职职工按85%核算,退休职工按90%核算;8、建立了风险保险调剂金。(吴振桦)

[编辑:李 石]
[责编:蒋国庆]

作者:吴振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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