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阳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植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通告
双政通(2010)8号
为了全面加强阳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阳明山)生态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护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繁衍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制止破坏生态植被、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阳明山生态植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双牌县人民政府依法对阳明山的生态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我县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游客)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生态植被、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自觉保护阳明山的生态植被和野生动植物。
二、县林业局和阳明山管理局是阳明山生态植被、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管理部门,负责阳明山的生态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阳明山的生态植被、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三、阳明山实行全面封山育林,加强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管理,加强生态植被保护,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行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和古树名木移植等活动。在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由县林业局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阳明山境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严禁猎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一切依法保护的蛙、蛇、麂、苏门羚等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采挖,无证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南方红豆杉、厚朴、杜仲、兰花、杜鹃花等一切依法保护的野生植物。
六、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邮寄、携带、加工蛙、蛇、麂、苏门羚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依法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经营、加工依法保护的南方红豆杉、厚朴、杜仲、兰花、杜鹃花等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八、县林业局和阳明山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生态植被、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生态植被、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十一、对保护生态植被、野生动物或检举和制止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