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双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中发〔2010〕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和中央、省、市有关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湘纪发〔2013〕23号)精神,按照分级设置、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县廉政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双牌支行设立,户名为:“双牌县廉政账户”,账号为:5910,特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严禁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
(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严禁向上级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礼品,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二、严格执行礼金礼品上交制度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必须自收礼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如实登记、上交到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并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作为凭证;或者自行将现金实名交存到“双牌县廉政账户”,并取得相关凭证。对个人上交的礼金礼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工作台账,在15日内将现金交存到“双牌县廉政账户”,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实物等其他礼金礼品移交县纪委监察局,并取得相关凭证。县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得款项存入廉政账户。
三、严格廉政账户监督管理
(一)廉政账户的适应对象
廉政账户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
(二)廉政账户的交存方式
1、个人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将收受的现金存入“双牌县廉政账户”。纪检监察机关对个人上交的现金,以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实物的处理所得款项,应存入“双牌县廉政账户”。
2、个人在办理廉政账户交款时,需用实名或者“本人姓氏+身份证号6位尾数”的方式存入。
3、单位在办理廉政账户交款时,可以本单位或者上交者的名义存入廉政账户,并妥善保管银行的客户回单联。
4、个人向廉政账户交款,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个人交款凭证可视为上交礼金的证据,由个人妥善保管。
(三)廉政账户的监督管理
1、“双牌县廉政账户”由县纪委监察局廉政室负责日常管理,实行每月一次与银行对账、统计,每季度一次集中结算缴入国库。
2、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为监督检查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动态监控等日常管理和监督,人民银行负责银行及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3、廉政账户只存不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确需查询的,必须征得县纪委监察局同意。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拒收拒送礼金礼品。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廉政账户的宣传,并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及时防范以各种名目套取现金、虚报挪用公款送礼等行为。对违规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的,违规收受礼金礼品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经查实后,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收送礼金礼品问题治理不力、查处不严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双牌县纪委
双牌县监察局
2014年3月12日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