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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登记的通知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 2017-02-28 18: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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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简称《规定》)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简称《操作办法》)等文件和省相关会议精神,我县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开展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四)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二、申请登记机构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请在2014年9月28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证》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由单位审批确认,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镇居民户口的其它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请在2014年10月15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由镇级初审后报县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三、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四、其它事项

  《规定》和《操作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已公示,详情可上双牌新闻网、双牌政府网查阅或到各自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咨询。

  双牌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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