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乡镇(管理局)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2017年贫困村全部摘帽、退出贫困县行列,到2018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0号)《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和《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和〈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办〔2016〕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考核机制,重点是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引导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助推脱贫攻坚。
(二)坚持注重成效。以结果为导向,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可以量化、可以操作、简便易行的考核指标;注重考核脱贫成效,突出精准识贫、精准帮扶和脱贫攻坚重点工作的落细落实。
(三)坚持客观公正。考核指标主要依据法定统计数据、扶贫开发数据库的数据和其他的事实依据的数据,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力求方法科学、程序规范。接受扶贫绩效第三方评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增强考核的公信力。
(四)坚持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并重,既设立脱贫攻坚工作专项奖励,充分调动乡镇(管理局)的积极性;又实行排名通报,传导工作压力,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减贫计划完成情况、贫困村年度退出计划完成情况、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乡镇(管理局)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覆盖率、群众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等情况。
(四)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主要考核"五个一批"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五)扶贫资金。主要考核是否按县扶贫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执行及项目资金的使用。
(六)工作责任及日常管理。考核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管理、扶贫政策宣传以及队伍建设管理情况。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从次年1月实施,具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乡镇(管理局)自评。乡镇(管理局)对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依据乡镇自评情况到乡镇(管理局)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数据汇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抽查核实情况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乡镇(管理局)自评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应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沟通反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乡镇(管理局)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森林覆盖率降低、活立木总蓄积量减少等)的;
(七)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扶贫领域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通报表彰先进单位。对年终考核排名前四的,在县委经济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6000元的奖励。如获得省、市"脱贫攻坚先进县",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奖励办法。
(二)考核结果实行挂钩运用。
1.与全面小康考评和绩效评估结果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全面小康考评与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2.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以及工作问责挂钩。把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与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乡镇(管理局),其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当年未完成脱贫攻坚目标的乡镇(管理局)和考核排名位于同类考核中后两位的乡镇(管理局),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该乡镇(管理局)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乡镇,下一年度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项目奖励。
4.考核指标影响全县在省市考核排位的乡镇(管理局),对该乡镇给予通报批评,乡镇(管理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公开检讨。
第七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乡镇(管理局)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逐级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台账,完善健全脱贫攻坚重点工作逐季调度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参与考核工作的县直部门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按照"谁出数、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双牌县乡镇(管理局)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
2.双牌县乡镇(管理局)精准扶贫工作考核评分表
编辑:李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