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县脱贫攻坚目标圆满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和中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12个乡镇(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乡镇(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各村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二章 督 查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县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全县抽调。
第七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相关乡镇(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2个月一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驻村帮扶等情况。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进行排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作为乡镇(管理局)党委、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双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乡镇(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查纠正。对督查中排名最后的乡镇(管理局)及排位后七位的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对该乡镇(管理局)党政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次在督查中排名最后的乡镇(管理局)及排名后七位的县直和省市驻双单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县委,对该乡镇(管理局)党委书记、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省市驻双单位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到2017年底累计三次排名最后的乡镇(管理局)排名后七位的县直和省市驻双单位,该乡镇(管理局)党委书记及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省市驻双单位由县委发函其主管部门,建议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乡镇(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乡镇、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县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乡镇抽调。
第十四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乡镇(管理局),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乡镇(管理局)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乡镇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乡镇(管理局)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意见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能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督查工作和巡查工作根据需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可以合并进行。督查、巡查工作对全县各乡镇(管理局)实行全覆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双牌县委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印发
编辑:李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