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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城市低保对象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双牌县民政局 编辑:李庆石 2017-02-28 18: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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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城市低保户: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市低保对象救助质量,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根据省市部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城市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坚持实行动态管理,以“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为基本原则,以提高保障质量为目的,确保全县城市低保工作健康平稳进行。  

  二、政策和标准  

  认真贯彻执行《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细则》(永政发[2003]23号)和《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永民发[2006]31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重点对城区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待遇: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申请低保人员有虚报、隐报、瞒报收入或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拒不提供规定材料的;  

  3、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在3000元以上的;  

  4、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家中有小汽车或者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5、因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下岗后重新就业、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重病痊愈、子女就学毕业后已参加工作等原因,使家庭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  

  6、保障对象死亡后,亲友仍冒领低保对象保障金的;  

  7、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馆、娱乐场所消费的;  

  8、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积极自谋职业或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9、户口在本县范围内,其家庭成员长期举家生活在外地的;  

  10、对于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工作,原则上不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者除外;  

  11、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三、对象和范围  

  全县所有城市低保户和其他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包括乡镇场和社区)。  

  四、工作步骤  

  此次城市低保对象重新审核认定工作,从2009年6月30日开始,2009年7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动申报阶段(6月30日至7月5日);  

  (2)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阶段(7月6日至7月15日);  

  (3)审批发放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  

  五、具体要求  

  1、所有城市低保户和其他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提交下列资料,并由社区汇总报县低保中心审核:  

  ①书面申请;②户口本和身份证,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④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⑤残疾人提供残疾证;⑥房权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⑦低保证;⑧重大疾病提供诊断证明;⑨其他证明材料。  

  2、所有城市低保户和其他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必须以户主名义重新填表按程序申报。  

  3、凡不按时、不全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不按时重新填表申报的城市低保户,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从8月份开始取消其低保待遇。  

  4、所有城市低保户和其他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要主动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审核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  

  5、七月份按原低保对象名册发放低保金,八月份开始按重新审批认定低保对象名册发放低保金。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作者:双牌县民政局

编辑:李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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