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伍雯婧 杨祖峰 胡耀文)十七岁的少年遭遇交通事故,误工费赔不赔?保险公司认为,伤者还未满18周岁,不应该赔偿误工费。但伤者自然是极力主张赔偿,自己受伤住院,不能继续上班挣钱,应该获得赔偿。2016年7月,双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承办法官不远千里调查取证,经不懈努力沟通协调,促使该案得以和解。
双牌县平福头乡的小原今年17岁。2016年1月28日,小原乘坐朋友小文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双牌县紫金北路,与一辆小车相撞。车祸导致小原右股骨下段骨折,被当场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随后又转院至永州市零陵外骨科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车驾驶员对本次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小文负次要责任,小原无责任。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原遂将小文、小车驾驶员以及小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2015年5月10日,双牌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各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算上也没有过大的分歧,唯一的争议的焦点就在“误工费”到底该不该赔上。保险公司认为,小原未成年,理应不该有误工费,且小原仅提供了一份的工作证明,无法有效证明他能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应该赔偿误工费。但小原认为自己已经年满16周岁,有独立的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广东东莞一家公司上了几个月的班,并向法庭提供了单位开出的证明,理应获得赔偿。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暂告一段落。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赶往广东实地调查取证,以确认小原所提供的工作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小原是否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016年7月3日,冒着磅礴的大雨,主审法官踏上了南下的列车。来到广东,法官实地查看了小原曾工作的公司,并约见了公司主管,查看了公司工资清单,确认了小原曾在此工作过的事实。与此同时,法官也并没有放弃原被告双方的调解,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结合目前所确认的证据,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7月10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规定的限额内最大限度地履行了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到位。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也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中,小原在事故发生时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提供了相关证据来证明事发时其已经参加工作且有一定收入来源,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误工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