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人民调解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调解的沿革与发展初探

来源:双牌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周厚教 周国新 刘孟国 编辑:唐雯 2022-07-08 15:52:05
时刻新闻
—分享—

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法规的不断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我们步入了一个和谐的社会。但是有人的地方就有争斗,就有摩擦,有争斗就有调解。调人,读音是tiáo rén,汉语词语,古代是指周官名。是专门负责调解民众之间的争端,称调解纠纷的人。今天,我们要与大家探讨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调解。

一、中国古代调解机构的历史沿革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1372年)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设申明亭处,也必设旌善亭,亭上书写善人善事、恶人恶事,以示惩劝。城乡各坊里厢,都例置二亭。县治之有图者,也多半标明二亭的所在。每里推选一年高有德之人掌其事,曰老人,里长襄助。

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这些制度主要有“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申明亭”与“旌善亭”、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除执掌教化外,老人还剖断里中人户争讼之事。照明太祖制度的《教民榜》,“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馆里甲老人理断”。不经由里老理断的,不问虚实,先将告状人杖断六十,仍然发回里老去评理。因为老人的任务是行教化,理词讼,宣讲皇上的圣旨或谕旨,所以地方上的官员、坊里的百姓,都隆礼以待,尊为“方巾御史”。

简单地说就是:明初,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是我国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

明初推行的这些教化制度,在中期依然得到贯彻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稳定社会,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其中反映民间调解最典型的故事是:清朝康熙年间,有个叫张英的当上了宰相,他的家人和邻居吴氏因争三尺宽的宅基地发生了争执,双方都不肯相让,家人千里修书给张英,想凭借他的权力帮他们解决掉吴家,谁知张英却回诗一首曰:“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得诗后主动退让三尺,吴氏闻之,受到感动也后撤三尺,于是便形成了一个六尺宽的巷子,村民们可以由此自由通过。张英的行为,不仅化解了两家多年来为争执宅基的矛盾,让两家尽释前嫌,重归于好,也造福了乡里。一时之间成为当时流传最广的一段民间调解佳话。

二、新中国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一)人民调解“枫桥经验”

1、“枫桥经验”的诞生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我们党来自于人民,党的根基和血脉在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始终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是我们党立党兴党强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的政绩,就是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事,就是解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我们党始终“以百姓心为心”,与群众坐在一条板凳上,体会民心所向、思考民瘼所在、查访民生疾苦。

2、“枫桥经验”的工作格局

“枫桥经验”的内涵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主要内容是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主要路径。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是“枫桥经验”的重要手段。共建共商共治是“枫桥经验”的工作格局。

3、“枫桥经验”传承与发展

“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推动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具有典型意义,已经被写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枫桥经验”最重要的特质就是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没有变,但是它的表现方式发生了变化。这是不断创新的结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方法创新,具体表现为不同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做法;二是理念创新,可以说是敢为人先,这也是浙江人的特质,就是敢于走在别人的前面;三是制度创新,这是“枫桥经验”能够适应社会需求不断发展的动力所在。

“枫桥经验”的研究与传承,要注重研究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底蕴。以人民为中心,以民心为基础,以民主为依靠,建立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基本单元,构建符合时代特点的“枫桥经验+全域社会治理”格局应该是新时代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与发展方向。

近年来,枫桥镇共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调处成功率达97.2%,其中80%的纠纷在村一级就得到了解决。枫源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实践,总结提炼出建机制解矛盾、优生态促增收、育组织聚人心等“枫桥做法”。

实践充分证明,“枫桥经验”是中国故事的生动内容,新时代“枫桥经验”不仅适用于农村,也适用于城市社区,不仅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也是社会治理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不仅在中国的社会治理发展,而且在全球冲突解决中都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今天,研究“枫桥经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要注重研究其产生发展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价值的当代阐释,以符合时代特点的新“枫桥经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理念。

(二)新时代“好邻居(新乡贤)+‘五老’矛盾纠纷调解”的永州模式

(1)新乡贤和“五老”调解的永州模式

新乡贤和“五老”调解的永州模式是以农村和城镇社区中的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等人员为主体组建民间调解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威望高、熟悉民风民俗、办事公道的优势和特点开展民间调解。

“好邻居(新乡贤)+政法‘五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调解为引领的多元调解格局,致力于打造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的永州模式,并衍生了如“爱玲调解工作室”“党务村(居)务民主协商监督工作例会”等更为个性化、人性化的多种新型市域社会现代化治理新模式,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永州、法治永州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2)新乡贤和“五老”的范畴及“五老”精神的内涵

“新乡贤和五老”人员具有政治强威望高、有情怀经验足、时空宽懂法律、公道正评价好五大优势,并热心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作出贡献的老同志。“五老”在不同的领域,分别代表着不同的说法。

“新乡贤”指的是:乡村年高有德的热心贤达人士。“政法五老”指的是:退休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行政人员、老律师和法律工作志愿者。“乡村五老”指的是:老村干部、老党员、老代表、老教师和老退伍军人。

“五老精神”是广大“五老”在长期从事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宝贵的经验。“五老精神”被概括提炼为: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简称“忠诚、关爱、创新、奉献”。内涵丰富,寓意深刻。

(3)新乡贤和“五老”调解的性质

“五老”调解组织属于群众自治调解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开展乡村(社)治理、村(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其目的是化解民间纠纷、传播法治文化、弘扬良俗公德,维护社会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条高效、便捷、公平的纠纷处理通道。

(4)新乡贤和“五老”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不断的改善,与之伴随的各类矛盾纠纷也不断产生。涉及债权债务、婚姻、经济合同、劳资、工伤、土地承包、山林地界、征地拆迁、宅基地等等纠纷也在逐年增多,成社会关注的焦点,已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问题,利益性的矛盾纠纷日益成为主流。这些类型的矛盾纠纷中,有相当大的一部份属于新型纠纷,如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干群关系、劳资关系等。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具有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较大。

消除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矛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来自人民群众,根植于人民群众的人民调解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发挥了诉源治理的主渠道作用。在长期调解实践中,将“五老”人员吸收进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给人民调解工作增添了新的活力,提高了矛盾纠纷的化解率,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5)新乡贤和“五老”调解工作遵循的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五老”调解工作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6)新乡贤和“五老”调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们要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与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三个本质特征。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其次,要了解“五老”调解的内容。“五老”调解的内容主要是:①受理辖区内民间纠纷;②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民意,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理意见;③及时向乡镇、村(社区)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发展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④协调配合处理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调解等等。

所以说:“五老”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并具有鲜明的民间特性。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三、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中国人民独创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重要方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

人民调解是一种化解纠纷、解决争端的基本方式,人民调解员是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宣传员”。现实社会中,大量的矛盾纠纷,很多时候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政策造成的,如果人人都懂法律,明政策,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事,矛盾纠纷的发生量就会大大减少。

2、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

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新方针、新政策不理解容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融洽,针对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员要有效发挥根植基层、直面群众的优势,演好“和谐使者”角色。

3、从法治的角度看

人民调解工作是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的,这有利于安抚群众情绪,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减轻信访工作的压力。

四、人民调解的工作方法与工作实践

作为一名调解员,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勇于担当、敢于争先、科学谋划、真心实干,使得人民调解工作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通过多年的调解实践,我们总结得出“三治”分类调处法:

1、对待治人的纠纷

有这样的一类案件,明明可以通过调解,双方相互体谅的方式将矛盾化解,但由于双方积怨已久,压堵于双方或者一方的当事人的内心,一件小小的纠纷就会导致矛盾的爆发,一方为了发泄心中不满,不计投入、成本的选择上访,选择和对方对簿于法庭,目的就是为了让对方低头,毁坏名声。

在处理这类纠纷中,首先要弄清楚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包括:近因、远因,通过“法、理、情”的结合,充分发挥调解跷跷板(杠杆)的优势,最后使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1:卿某与李某双方分山时人口相等、面积相等。东至界、南至岌,西至漯,北至岌,此山各占一半,并裁团竹为界。分好后,双方父母同时裁竹为界,且同年栽造杉树,同时抚育三年,后期双方并无异议。直到林木采伐,卿某采伐了以团竹为界的自家全部杉树,李某却发现自家的杉树面积比卿某家杉树面积少了很多。因此,怀疑卿某在作为界限的“团竹”上做了手脚,双方争执不下,要求“五老”给予调解。

经调查:当事人双方父母都已过世,卿某、李某及老婆两家全部在外务工,多年未有回家,也没有亲自管理山林,只知道:此山裁团竹为界各占一半,并都有林权证。调解员经现场仔细查看分析:界限团竹已裁二十余年,长势茂盛,比较明显,表面看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当年虽同时裁种杉树,应是各裁各的,横向行应该有些错位。可界限团竹处的杉树横向行并没有明显错位,说明团竹位置或有移动。于是,建议双方先重新丈量出一半界限位置点,再查看该位置处杉树横向行有无错位情况。果然,发现在一半分界线处的杉树横向行全部错位,不在同一条横行上。卿某家将团竹往李某家山中移过:最宽处5棵,最窄处3棵,合计125棵杉树。卿某表示并不知情,因一直在外务工,可能是其父母所移。

调解员通过挠之以理,动之以情:作为年轻人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见识广,而且都是小老板,应诚实守信。卿某当即表示:父辈们做错了事,年轻一代要改正过来。自愿退还125棵杉树给李某家,并将团竹移至原界限处,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两家也重归于好。

2、对待治事的纠纷

案例2:某建筑工地,张某在工地施工时意外坠落死亡,承包商陈某不同意按“工亡”赔偿。死者家属找到“五老”帮助协调此纠纷。

承包商陈某的观点是:张某来工地做事只有三天,没有给工地带来效益,而且张某到工地做事的当天恰是星期六,正准备下周一给张某办理工伤保险。可是周一就发生了坠亡事故。只同意按意外死亡赔偿大约40万元。

死者家属张某某提出:死者死在工地上,承包商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那是你承包商的事,赔偿必须按“工亡”计算。如果不按“工亡”赔偿就将死者尸体停放在工地上。

“五老”调解员经过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对承包商陈某进行了法律、政策解释,最后承包商自愿按“工亡”标准赔偿死者人民币98万元,至此,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任何一个纠纷,对双方争执的焦点找准了,才能对症下药。伤害赔偿纠纷开初可能是一方漫天喊价,对方就是不赔钱,有的甚至不但不给钱,还倒打一耙,使双方差距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尖锐。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了解双方的真实目的,根据纠纷事实和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农村习俗拟定调解方案,试探底线。如果他对你提出的处理方案有所认同,只是枝节问题纠缠,这时,可以运用跷跷板原理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案结事了。

3、对待治气的纠纷

案例3:一位老干部在路上骑车被一年轻人开车撞倒在地,年轻人下车后态度恶劣,没有丝毫认错道歉,双方争执不下。年轻人父母赶到现场提出给老干部医药赔偿,也无济于事。调解员反复琢磨后,意识到了问题关键点——老干部的需求,他想要的并不是物质上的补偿,而是一种尊重需求,是一种人格维护,老干部想要的是带有社会正气的一声道歉而已。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心事双解,握手言和。这件小事纷争,印证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与人民调解的深层关系,领会贯通,加以合理、灵活地运用,定会找到“治气”纠纷的调解密码。

五、人民调解的工作技巧

根据我们多年调解的工作实践和工作总结,人民调解的技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换位思考法

换位思考法就是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全,问题解决彻底,不留后遗症。换位思考法的适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员的换位思考;二是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

(二)面对面调解法

面对面就是把纠纷当事人叫到一起,当面摆事实、讲道理,最终达成调解的方法。

(三)背靠背调解法

背靠背调解法,就是在调解时,不让当事人进行直接地沟通,而是由人民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双方不断让步,分歧趋于接近,从而达成调解的方法。

(四)苗头预测法

苗头预测法,就是人民调解员要随时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特别是掌握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变化,查找纠纷发展、变化的原因,及时确定预防、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正面鼓励法

正面鼓励法就是对纠纷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给予正面肯定,从而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鼓励当事人朝着正面方向接受调解的一种方法。

(六)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就是对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不要急于着手调解,而是想办法使当事人先冷静下来,待其心平气和后再进行调解的方法。

(七)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对矛盾进行调解时,对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并不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探究,而是粗线条地作出处理。

(八)唤起旧情法

唤起旧情法就是对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帮助他们回忆过去的美好时光,使其重归于好的调解方法。

(九)抓住关键人物法

抓住关键人物法就是抓住纠纷当事人中起关键作用的人物,首先对其说服、劝解,让其接受某一调解结果,从而带动其他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的方法。

(十)先易后难,逐个击破法

先易后难,逐个击破法,就是先对纠纷中比较容易接受调解的当事人进行调解,让其接受某种结果,然后再对较难接受某种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最终使调解成功。

(十一)舆论效应法

舆论压迫法就是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通过提示当事人关注周围的人对此事的看法和评价,使得当事人放弃自己不正当的要求,从而达成调解的方法。

(十二)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法

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法就是指在调解过程中,除了依靠人民调解员自身的力量进行调解外,还须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当地有威望的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三)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调解方法

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既要使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放下思想包袱,又要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于人民调解员来讲,要想真正掌握调解方法这一技能,除了在理论上要加强法律学习和正确理解外,还必须经过大量的调解实践活动的体会和锤炼。

六、人民调解动力强劲,卓有成效,前景广阔

(一)实践充分证明新时代新型人民调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基础作用,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泷泊镇通过聘任各村老干部、老支书、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五老人员”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在辖区27个行政村3个社区组建培育了一支拥有155名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型的“五老”人民调解队伍,实现了乡村社的全覆盖。自“五老”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共接访辖区内群众各类诉求纠纷案件31起,经初步甄别梳理,受理案件29起(有2起法院已依法判决生效案件)。通过内查外调,多方资证和反复解析,调解成功案件25起,占比为86.2%。涉案总金额达151万多元,其中:为群众追回资金23.15万元,为村民追缴并发放“以工代偿”等各项资金0.71万元。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了一部分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化解了5起沉积数十年的重大矛盾纠纷,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人民调解彰显初心,合乎民意,前景无限

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发展。也是立党兴党强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党将在更高水平上增进民生福祉,以人民群众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为导向,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始终做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使一切决策和工作着眼于更好满足人民需求、经得起人民检验,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是一项直接关乎和惠及广大群众百姓的“民生工程”,而非什么“形象工程”。

鹏飞万里,乘风而起;龙跃九渊,凭水借力。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始终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人民调解工作正是因为基于和坚持了这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与人民血脉相通、生死相依、命运与共,历经百年风雨而愈益青春勃发。面向未来,人民调解工作必将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续写精彩华章,再创新的辉煌。

来源:双牌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周厚教 周国新 刘孟国

编辑:唐雯

本文链接:https://www.spxrmt.com/content/2022/07/07/11503196.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双牌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