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之规定,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名单附后)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来源:双牌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陈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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