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钟某友等4人在蓝山县浆洞瑶族乡茶源坪村非法狩猎,被夜巡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抓获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1名,收缴鸟类死体17只,扣押作案工具电瓶1个、引鸟灯2盏。经查明,钟某友伙同雷某、钟某一、钟某二于2023年10月10日晚8时至次日凌晨4时在茶源坪村水旦坪石头山场利用引鸟灯与竹竿进行非法狩猎,共狩猎野生鸟类17只,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鸦鹃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夜鹭8只、池鹭3只、斑鸠、普通翠鸟、中白鹭、喜鹊、火斑鸠各1只。另查明:钟某友、雷某于2023年9月17日在茶源坪村水旦坪石头山场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池鹭7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钟某友、雷某、钟某一、钟某二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钟某友、雷某于2023年10月20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钟某一、钟某二于2023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法条链接: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严禁在禁猎期、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勿无视生态底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市民朋友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0746-8362018)或林业部门(0746-8338963)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猎捕候鸟等相关违法犯罪的通告
来源:永州市森林公安局
作者:陈星
编辑: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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