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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销售不合格商品 应依法进行赔偿

来源:双牌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双牌司法局 编辑:唐雯 2023-11-06 1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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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袁某系残疾人,为了谋生,2021年3月26日袁某在手机淘宝平台上下单购买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销售的用于摆摊的福源牌电动三轮餐车一辆,电机号尾数:18625,价款为12800元。2021年11月11日因电动三轮车电机出现问题,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为袁某免费更换了电动三轮车电机。2021年11月15日14时袁某驾驶该电动车行驶至零陵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交警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无牌电动三轮车(电机号尾数:18625)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该车属于摩托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但属于不合格机动车,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没有向袁某提供任何合格证明,因而袁某无法为该电动三轮车上牌,交警将电动车车辆收缴。

袁某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律师向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索赔。

【调查与处理】

经查,袁某在淘宝平台上下单购买了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销售的用于摆摊的福源牌电动三轮餐车,但没有向袁某提供合格证明,致使该车无法上牌,被交警收缴。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袁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积极收集证据。为早日解决赔偿事宜,律师主动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和网络业务员联系并进行多次协商。律师希望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能够从人性化的角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出发,不要逃避责任,给予袁某退还购车款及依法给予三倍相应的赔偿,但仍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认为仅靠调解方式不易解决纠纷,建议袁某提出诉讼解决。

起诉后,在法官主持和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公司开始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法官共同努力下,顺利化解了纠纷,以公司给付袁某退还购车款及适当赔偿金15000元达成调解协议,由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结案。

【法律分析】

一、袁某与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尽管袁某与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袁某在淘宝平台下单,向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提交了订单中的餐车,本案中合同已经履行,可见袁某与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

二、经营者提供不合格商品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某县广通网络科技服务中心销售没有合格证明的餐车,属于欺诈行为,应依法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如今,在各种网络买卖平台上下单购买商品已是老百姓的生活常态,网络买卖不同于线下买卖,看不见、摸不着,更加容易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或受到买卖欺诈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双牌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双牌司法局

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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